为进一步增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金字”招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绩溪县发布了《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种类,细化了对禁燃区的管理,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该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范围为:西至合福铁路;北至溧黄高速,到城北加油站为止;东至东山、灵山山脚;南至鄣山路、灵山半岛小区南侧。禁燃对象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对高污染燃料作出明确的界定:(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未配置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四)含黏合剂、涂料、塑料等杂质的生物质燃料。
该县规定,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于2018年1月1日始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4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发改、经信、环保部门不得办理违反禁燃区禁燃规定的项目建设立项、环评手续,市监部门不得办理违反禁燃区禁燃规定的特种设备年检手续。违反禁燃区禁燃禁售规定的,由环保、市监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