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方流柱
人民调解制度被喻为“东方一枝花”,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乡规民约、家庭美德等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调解纠纷的范围包括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也包括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还包括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各个方面的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点多面广、贴近群众、便民利民以及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增加了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助推器。
绩溪县置县于公元535年,至今已有1400多年历史。县域面积1126平方公里,辖8镇3乡,76个行政村和5个社区,人口18万,其中农业人口占15万,是典型的农业大县。这里生态优美、文化底蕴深厚,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徽菜之乡、中国厨师之乡、中国徽墨之乡和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县。
绩溪县自解放始就建立了新型的人民调解制度。1951年行政村建调解委员会。1952年行政区划变更,乡建调解委员会,10月县首次召开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1956年农业合作化,大队建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调解小组。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大队建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调解分会或小组。1951至1959年全县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980件。1982年重建和整顿调解组织,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85个,成员1137人,其中:行政村178个,987人;县城居委会1个,成员3人;厂矿企业6个,成员22人。截止2009年12月,全县建立了四级调解网络,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组调解小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1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绩溪县调解组织不断完善,1998年全县开展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实行“人员、场所、制度、报酬”四落实;2000年12月全县召开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工作会议,并于2001年底在全县所有乡镇建立了司法调解中心;2003年9月全县完成了11个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到人民调解委员的过渡;2006年开始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2008年8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解的大调解格局形成;10月,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09年5月,成立了绩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四级调解网络形成。为确保接边地区社会的稳定,六县(市)即临安市、宁国市、安吉县、歙县、淳安县、绩溪县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联合委员会,联合排查调处跨区域矛盾纠纷,维护接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如今,在绩溪有一支由700余人组成人民调解员队伍,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己任,无偿为人民群众调解矛盾纠纷,平均每年调解 1400余件左右民间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9%以上。其中95%的纠纷能在村一级得到化解,确保矛盾纠纷基本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绩溪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特别是农村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真可谓是“东方一枝花、和谐千万家”。
以开展活动为载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网络
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2008年以来,根据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绩溪县司法局先后组织开展了“迎奥运、促和谐,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基层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双百日维稳攻坚行动”等活动,以活动促进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犹如一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村组的大网,在全县的每个角落发挥着独特的调解功能。一是建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其成为人民调解网络的“纲”,发挥纲举目张的作用。二是健全乡镇、村(社区)、村民组调解组织,使其成为人民调解网络的“子目”。以司法所为依托,健全完善乡镇调委会,及时整顿调整充实村(社区)调委会,指导村民组成立调解小组,村小组设立“三员”:即纠纷信息员、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积极与当地的老党员、老干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当地的矛盾纠纷信息情况,做到了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县共有各类调委会106个,调解员 704人。其中:县级调委会1个、乡镇调委会11个,村(社区)调委会81个,其他调委会13个;在村民组设调解小组,小组内有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从而形成了县调委会、乡镇调委会、村(社区)调委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
以机制建设为保障,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
完善的机制是我们完成各项工作的基本保障。绩溪县司法局把机制建设始终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健全和落实了人民调解相关机制:一是落实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严密组建起县、乡镇、村(社区)、村民组直通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做到一般纠纷每月一报,重大矛盾纠纷信息随时报告,实行急事急报、特事特报;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通报会,分析成因、总结经验、研究对策。二是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全面掌控势态。对一般性、多发性纠纷,坚持条块结合、定期不定期结合,实行全方位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动联合其它有关部门,介入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及流转、城镇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的排查。同时落实了排查、调处、稳控“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即落实区域排查责任人,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落实调处责任人,对一时调解不了的纠纷要采取相应的稳控措施,落实稳控责任人。三是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筑梯度防线。实行梯度调解,将矛盾纠纷按性质类别、发展阶段、影响大小及化解难易程度予以区分,分别由村(社区)调委会、乡镇调委会、县调委会解决,逐级递进化解矛盾,确保职责范围内调解的矛盾纠纷基本上在县级以下和乡村得到妥善解决。四是落实矛盾纠纷联动机制,提高资源整合。包括:村与村、乡镇与乡镇调委会之间联排联调联防行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合联动;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疑难案件的调解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处理。五是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强化责任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将全系统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到位,明确挂牌督办,领导包案,专人负责,对因调解不公造成一定影响的,逐级责任倒查。
以提升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民间矛盾纠纷的日益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的能力和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了调解质量好坏。为此,绩溪县司法局下大力气抓好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案例分析、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为人民调解员“加油充电”。培训中,着重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五种能力”。一是超前预警能力。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对自己管辖的区域做到了如指掌,在时间上做到及时排查和调处,在措施上针对不同的情况和原因对症下药,坚持排查走在预警前,预案走在化解前,从而使矛盾纠纷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分析判断能力。人民调解员针对排查出的矛盾和突发性矛盾,都应分析“透彻”、判断“准确”,为成功化解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三是协调合作能力。协调合作能力是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群体性、多发性、复杂性矛盾纠纷中综合素质的体现,也是合格人民调解员综合能力的反映。为此,就人民调解员如何与兄弟部门和单位协调合作、共商对策化解矛盾纠纷作出专门培训。四是现场对话能力。人民调解员必需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在与群众的对话中,要具有较好的条理性、逻辑性和政策性,吃透政策和法律,同时还要有较大的对话胆量和良好的智谋。五是综合处置能力。人民调解员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调解方式并重,多种调解手段并存、多种调解方法并用,改变过去由单一处置向综合处置转移。通过提升这五种能力,使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不断得到提高。
提高调解能力的同时,各级调解组织还不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把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不断壮大队伍力量。为调动和保护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绩溪县司法局还组织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评选,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
以构建和谐为己任,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其实质就在于促进邻里和贵、家庭和美、乡风和顺,从而达到构建社会和谐的目的。因此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08年以来,绩溪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4280 件,调解成功4240件,成功率99%,防止群体性上访26件,防止群体性械斗8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2件64人,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5件7人。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情况熟悉,且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易为人民群众接受的独特优势使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宣传法制理念,为促进基层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为当地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使党委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并在观念上逐渐由注重事后惩治向事前化解转变,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人民调解工作前所未有的重视、支持和投入:更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干警被乡镇党委政府寄予厚望、委以重任,在财力上也给予人民调解更大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长年工作在基层,每天与群众朝夕相处,走街串户,使人民调解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人民调解员艰苦工作,默默奉献,用自己的辛劳和爱心,解决了一件又一件纠纷,也化解了一次又一次一触即发的打斗事件,化干戈为玉帛,深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欢迎,使人民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人民调解。
近年来,绩溪县涌现出了全国、全市先进调解工作单位或优秀人民调解员。如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表彰金沙镇人民调委会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2月华阳司法所汪文军被市司法局授予“全市优秀人民调解员”;2009年4月,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表彰伏岭镇调委会主任汪洋为“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人民调解愈来愈彰显着其特殊的魅力,其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