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汪某不是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而是与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围坐在法院会议室大圆桌旁,像座谈一样共同参与案件审理。这是绩溪县人民检察院首起商请县法院采用“圆桌式”庭审的未成年犯罪案件。
2010年7月7日,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在绩溪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先高高在上的矩形审判台改为平易近人的圆桌型审判台,审判人员也一改往日的威严,就像家长与孩子交流一般,以宽松平和的情感传递取代以往庄重严肃的讯问,引导被告人汪某剖析自身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并对被告人今后的帮教及学习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汪某表示非常后悔,对自已的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承诺改过自新,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监护人也表示今后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
“圆桌”审判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而尝试的一种新的审判方式。这种庭审方式蕴涵着深厚的司法人文关怀,拉近了“审判台”与“被告席”之间的距离,使被告人在接受庭审时不仅仅是受到法律的审判,更多的是法与情的有机融合,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地反思,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取得最佳的庭审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