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日前,绩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
严格建房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农民必须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居民,且符合政府规定的农民才可以申请建房。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严把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由所在村(组)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严格面积标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三人及以下的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四人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五人以上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县规划局负责提供不同规格的农民建房设计图纸样本,供农户选择,在建房规划审批时加以审定,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严格责任追究。农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住房,按违法建设处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严格约束机制。农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