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2013]57号
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运输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和对外开放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金寨县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对于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将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纳入县城综合交通体系统筹规划,按照“总量调控,供需平衡”的适度发展原则,推行“产权明晰,经营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建立管理科学、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出租汽车客运巿场,实现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之间协调发展。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经营实行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并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营运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进行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虽经许可,但不按法规要求规范经营或服务质量信誉达不到标准,按照相关退出机制退出经营市场。
四、原持有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金寨县建立健全城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达不到规范标准和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五、鼓励具有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及管理经验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参与“以经营权和车辆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和以“考核服务质量信誉为主要内容”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招标,组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六、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下列人员中选招符合条件者从事承包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一)本县户籍并在县城规划区、现代产业园区、火车站规划区内拥有本人、配偶或随居子女的产权住宅的居民;
(二)持有在金寨县城区拆迁安置协议的居民;
(三)按《金寨县建立健全城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工作方案》规定处置自备车辆的车主。
七、全面规范有证合法营运,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营运。严禁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顶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设施设备;严禁不按运价标准计价收费等不规范营运行为;严禁使用社会车辆和自备车辆悬挂顶灯招揽运载乘客等各种扰乱营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按法办事。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中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对拒绝接受规范管理或抗拒执法、阻碍规范管理工作的,要耐心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对不听劝阻、执意抗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营运、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从重处理。
九、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务必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履行职责,以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对因工作马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广大居民充分理解、热情支持,确保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