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交通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的12项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