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巩固殡葬整治成果,积极推进我县创建“文明县”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近日,绩溪县委、县政府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殡葬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时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有利于人民群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县纪检监察、民政、公安、住建、国土、卫生等部门必须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加强殡葬管理各项措施和规定。
广泛开展殡葬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要多渠道、多层次、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管理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和教育群众树立破除迷信、厚养薄葬、节俭治丧新观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使文明的殡葬行为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党员干部要做殡葬改革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严格规范安葬管理,禁止乱埋乱葬。城区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一律进入福寿园或松塘陵园安葬;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安葬在本乡镇、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尚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应选址在荒山、瘠地安葬。严禁在耕地、规划的中心城区、中心镇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省道215线、217线、铁路沿线、县乡公路两侧200米可视范围内建坟墓。
严禁超标准建造墓穴,严禁非法买卖土地建造墓穴,严禁私建的坟墓对外出售。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对原有在禁止区域内建造的坟墓,要进行坟前栽树、绿化遮掩,有计划的组织平毁空坟。合理规划,大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经县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各乡镇要选择人口较多且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一个村庄或多个村庄联合建造公益性公墓,也可以由乡镇集中建设。2014年每个乡镇各选择一个村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试点,建立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从2015年开始,逐步推开,到2016年,每个村委会均要建设一个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不得非法经营,不得炒卖墓穴。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对2014年进行试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验收后,每个公墓以奖代补5万元。
严肃纪律,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从2014年开始,县委、县政府把殡葬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重要条件。
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在规定区域内建造坟墓,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对党员干部、公务员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