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法院审结首例贩卖毒品案
日前,一起贩卖毒品案在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贩卖毒品案,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年,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浙江省平湖市打电话给被告人余某,询问有没有人要冰毒,被告人余某接电话后即与黄山市屯溪区的何某联系,后即回电杨某,要其带10至20克过来,杨某称要拿30克过来,双方谈好以每克550元进行交易。当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浙江省嘉兴市以每克500元购得30克冰毒,于下午5时左右用租用一辆面包车来绩溪,并和余某约定到绩溪再联系。被告人余某则到绩溪县城某休闲中心开了房间等杨某,后打电话通知何某到绩溪来取“货”。当晚9时许,绩溪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绩溪县城扬之南路将杨某所乘坐的浙F9FXXX面包车截获,在车上查获疑是毒品的淡黄色晶体一袋,重30余克,同时侦查人员在某休闲中心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余某、何某等人抓获。该袋淡黄色晶体经宣城市公安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净重30.38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余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显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