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绩溪县国土局原地矿股股长吴仲辉受贿案在绩溪县法院审结。法院一审以吴仲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吴仲辉在担任绩溪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地矿公司及与地矿股有业务往来的人员先后多次介绍承接了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业务、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8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全部退出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仲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吴仲辉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全部退出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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