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旅游品牌创建,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繁荣地接旅游市场,全面推进全县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绩溪县人民政府出台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对当年被评为国家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4万元;奖励所在乡镇人民币0.3万元、0.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人民币3万元、4万元、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餐馆,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星级饭店奖励1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所在乡镇获得同等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家乐示范户,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2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所在乡镇人民币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当年被省政府评为优秀旅游乡镇,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本地旅行社当年完成地接人数达1万以上,按1.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本地旅行社获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或大型汽车团来绩旅游(住一晚、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三个),达600人、1000人以上,分别按每列(团)1万元、2万元人民币予以奖励。同时,对当年被县政府认定为旅游节庆基地,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县政府认定为旅游体验项目,实际年接待游客量达2万元以上,奖励1万元;对旅游购物场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以县旅游局验收合格,营业面积达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年产值达到200万元以上规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最佳旅游商品”、“最佳旅游纪念品”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表演节目,坚持在本县旅游企业定期表演,并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演出团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导游员、旅游形象大使,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