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等近亲属建立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绩溪县民政局对2013年出台的《绩溪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作了修订。
新《备案办法》补充、完善了相关条款,在备案对象及近亲属的范围新增了内容,将村民组长近亲属纳入备案范围,“近亲属”范围新增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新《备案办法》规定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中,如有享受低保待遇的,需主动填写备案表,向所在乡镇如实申报。在此基础上做到县、乡进行核查登记、单独备案存档。
新《备案办法》的实施,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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